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奖励办法

(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表彰在工程技术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企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设立,其宗旨是,以公益的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积极营造良好的工程技术人员成长、发展的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提升中国的核心竞争力贡献力量。

第三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名额不超过10家企业。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负责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吸引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和激励工程技术人才成长、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能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科基会的杰出工程师奖评选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管理和保障机制;并有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

2、企业已形成了重大科研成果的科研团队和产业化创新人才队伍,并能够有效组织团队开展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工程技术创新项目。

3、企业以科技创新作为主要发展动力,成立时间八年以上,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热衷于科技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杰出工程师奖评选推荐工作。

5、五年内企业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已获得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或拥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人才培育计划支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评奖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七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报,经有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注:凡有资格推荐杰出工程师奖的推荐单位,同时具备推荐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推荐资格),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第八条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组织专家,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通过会议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成立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获奖单位。

第十条  获得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的企业,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授予证书和奖牌,并通过举办相关报告会、媒体报道、出版专刊等形式,对获奖企业在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的业绩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科技公益活动中,将优先邀请获奖企业参加。

第四章  评奖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细说明异议内容;

(二)提交异议的事实依据;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工程科技人才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异议。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委托推荐机构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