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和推动本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   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项基金是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为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科基会事业为目的,以公益用为基本用途,在科基会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基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科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中国科学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也可向本会书面或口头提出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意向,经本会审核,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科基会专项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种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科基会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募基金不享有冠名权,其基金名称由科基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同商定。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科基会同意。非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本程序为:

   1、本会与出资单位或个人草拟设立专项基金框架协议;

   2、双方商定专项基金使用对象、方式、方向;

   3、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出资方将资金汇入基金会指定的帐户;

   5、基金会为出资单位开具专用收据;

   6、双方正式签定设立专项基金协议。

   前款程序不是每项基金设立的必经程序,本会与发起人、捐赠人可根据需要变更程序项目或顺序。

   本会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正式《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公募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非公募基金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科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如捐方有要求,可向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

   3.如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九条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科基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科基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科基会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科基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科基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科基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基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科基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  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科基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科基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