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依法给与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理事单位及个人,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外借,偶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