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事务,加强各界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按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基金会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由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例行公开原则。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赠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则相关捐赠信息均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接受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概况、章程、组织机构以及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专项基金募集、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宣传、开展情况等。

(四)基金会筹资项目及捐赠方式。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工作动态应在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应当公布开展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拟定人选后向社会公示10天,审批后公布最终结果;年度工作报告应于次年获得年检结论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网站(www.isefc.org.cn)、出版刊物以及其他社会媒介。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