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项目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科基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须符合科基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发展方向。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1)开展并资助中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引进世界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

(2)支持、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别是高技术的产业化,奖励突出贡献者;

(3)组织并实施科技援助和科技教育援助,开展对外咨询、培训等业务;

(4)其他符合公益目的、利国利民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符合公益性原则:

(1)非赢利性,具有社会效益;

(2)与捐赠人不存在商业利益关系;

(3)选择受益对象应体现公平、公正、非特定等原则。

第五条 项目的瞄准性强,应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趋势等方领域。

第六条 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引领行业发展。可持续发展和改进积累,专业技术水平强。

第七条 项目的受益方(参与方)的数量、范围及受影响程度须体现社会效益,符合科基会章程,无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理事会是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九条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办公室是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主管领导是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科基会办公室主任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科基会办公室人员是科基会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科基会及专项基金下设立的所有项目均纳入科基会同意的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常须经过以下流程:项目立项动议,立项调研,项目设计,立项评估,批准项目立项等。

第十二条 科基会办公室建立潜在捐赠者信息库,对潜在捐赠对象信息收集及分析。科基会办公室通过采集、分析信息,发现可能捐赠对象。挖掘、分析可能捐赠对象背景资料,策划具体项目,与可能捐赠对象进行接触。

第十三条 为捐赠对象制定可行项目,洽谈捐赠意向,明确捐赠方案。

第十四条 捐赠者提交《项目申报书》,落实捐赠意向、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人需求,科基会办公室联合受捐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举行捐赠或签约仪式,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款项到账后科基会办公室通知受捐方并及时向捐赠方寄出捐赠发票。对于限定性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对于非限定性捐赠,入账后由科基会统一用于科技公益事业。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及评审

第十六条 科基会办公室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并委派项目负责人执行日常工作。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科基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应当在科基会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项目信息,按照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基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分设台账,及时核算。

第十九条 受捐方根据年度资助计划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经费使用标准等要求评审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有捐赠方成员但无法到场参与评审的,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应征求捐赠方意见后再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疑义的,受捐方向科基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审批表》,按协议规定金额转拨至指定账户,用于公益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受捐方年度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的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科基会办公室,科基会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是科基会办公室及项目具体负责部门自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常规监控手段。科基会办公室必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具体负责部门须做好项目的季度、年度总结,上报。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科基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1)项目使命已完成;

(2)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须由理事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由科基会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清算,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估适用于科基会设立的各项目,每年评估一次。每次评估选取当年数据及材料作为评估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开放度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

第三十条 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限期重评或终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期评估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结束时,必须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期评估由科基会办公室牵头,委托外部评估机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第七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基会办公室对核准的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参照《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料是指科基会与捐赠方从开始接触到项目撤销过程中有关项目的一切纸质、电子文档、音影材料。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是指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立卷工作。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以科基会办公室为主,受益单位为辅。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察,项目具体负责人应配合完成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