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杰出工程师奖奖励办法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生产建设领域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工程技术人员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和做出的重大贡献,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特设立“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杰出工程师奖”(以下简称杰出工程师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工程师奖奖励对象为在生产建设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其宗旨是倡导重视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关注工程技术人员成长的社会风尚;弘扬工程技术人员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激励生产建设一线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加快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做贡献。
第三条 杰出工程师奖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杰出工程师奖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设立。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基会。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是杰出工程师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杰出工程师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高校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奖励条件是: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中杰出工程师青年奖获奖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开发、设计、研究、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其中杰出工程师青年奖获奖者在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年限8年以上;且到评选期仍在从事相关工作;
(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领域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生产管理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该成果已在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在其从事的领域或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杰出工程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杰出工程师奖”、“杰出工程师青年奖”。“杰出工程师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40名,“杰出工程师青年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30人,获奖者将获得一定数额奖金以及奖章、荣誉证书,奖金由科基会直接拨付给获奖者并由其个人支配。
第八条 已经获得“杰出工程师奖”者,杰出工程师奖励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已经获得“杰出工程师青年奖”者,根据自愿原则,可在以后年度中按照推荐程序重新申报“杰出工程师奖”,并不受推荐名额限制,评选时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政策。
第九条 科基会通过举办相关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展览会、媒体报道、出版专刊等形式,对获奖者的主要成果和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在科基会组织的重大科技公益活动中,将优先邀请获奖者参加。
第三章 推荐渠道和办法
第十条 杰出工程师奖采用推荐单位(人)推荐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具备杰出工程师奖推荐资格的范围包括:
(一)面向企业或生产建设领域的全国性重点行业协会和学会;
(二)承担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三)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历届杰出工程师奖获奖者。
其中(一)、(二)、(三)以单位形式推荐,(四)、(五)以个人形式推荐。以个人形式推荐时,每一个有资格的推荐人最多只能推荐一位候选人;当一个候选人通过(四)或(五)的渠道推荐时,须同时取得两位有资格的推荐人推荐才有效。
第十一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推荐程序:由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向推荐机构(人)发出推荐邀请函和推荐通知,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各推荐机构(人)按照推荐通知的要求,推荐杰出工程师奖候选人并填写推荐意见;被推荐人按照推荐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材料准备,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机构(人)推荐,向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寄送推荐材料,同时在科基会网站的杰工奖申报系统上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不接受企业中非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被推荐人推荐;具有推荐资格的机构(个人),只能推荐与本领域相关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推荐机构(人)的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推荐机构(人)对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人申请材料负有责任。被推荐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杰出工程师奖评选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如已获得奖励,则撤销其杰出工程师奖称号,追回奖金、奖章、荣誉证书,并在科基会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被推荐人永远不得再次被推荐;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和推荐机构(人)停止推荐资格一次。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杰出工程师奖设奖励委员会,是杰出工程师奖的最高决策机构。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委领导、知名科技专家、科基会理事会领导以及杰出工程师奖资金捐赠人等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杰出工程师奖评审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杰出工程师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查批准最终获奖人员;
(四)审批奖励经费预决算;
(五)研究决定对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杰出工程师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领域内道德情操高尚、学术造诣精深、热心科技公益事业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每年推荐情况,聘任各专业领域评审组成员;
(二)指导专业领域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议各专业领域评审组初评获奖人选,初步确定终评获奖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连续超过两个聘期。
第十九条 为保证杰出工程师奖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推荐杰出工程师奖候选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领域评审组,负责杰出工程师奖候选人的初评。专业领域评审组的专家根据每届被推荐人的专业领域分布情况,从科基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选聘,必要时也可邀请部分外部专家参加评审组的评审工作。专业领域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遴选程序包括: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获奖人选进行终评;
(四)终评获奖人选名单在科基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终评获奖人选推荐材料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五)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人员;
(六)科基会公布获奖者名单并举行颁奖大会。
第二十二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科基会制定评审标准,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初评推荐人选;评审委员会在初评基础上,兼顾专业领域平衡,必要时采取答辩或实地调查的方式对初评获奖人选进行终评,初步确定最终获奖人选。评审委员会议实际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确有困难无法出席会议者,可委托本领域专业评审组专家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最终获奖人选的推荐材料需在其原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在科基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两周。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经核实后没有问题才能进入下一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业领域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当评审专家与候选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其做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时,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评审专家有不公正评审行为,由评审委员会委托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杰出工程师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和不遵守评审规则的,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取消其参与杰出工程师奖励评审工作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评奖异议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杰出工程师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细说明异议内容;
(二)提交异议的事实依据;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异议。在公示期或评奖后提出异议的,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委托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对于特别重大问题报奖励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奖励资金由科基会募集,设立“杰出工程师奖专项资金”。成立由科基会及捐赠人组成的杰出工程师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杰出工程师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