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简称科基会)重大事项的管理,便于相关责任人对科基会重大事项的掌握和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依据《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对科基会的运行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科基会全体工作人员均为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科基会理事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登记 机关及社会公众公开报告和披露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科基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的向上级领导报告,具体包括:

(一)科基会基本备案信息的登记、变更,以及重要制度的设立 和调整等事项。

(二)重要合同的订立。

(三)重大支出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四)科基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募集活动。

(五)科基会重要的外事活动。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与科基会相关的重要舆论

(八)相关部门要求报告或科基会各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五条 理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决议情况;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突发重大事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送的范围

第六条 科基会日常重要事项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科基会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须向科技部、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 科基会主办、协办、参与重大活动,或者出现重大问 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报告。

第九条 科基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或印发的重要文件,须 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 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重大事项发生后,接报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报告概况,办公室主任及时上报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告理事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接报人可直接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接报人为重大事项的报送责任人。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报告的, 视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