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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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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家委员会简介
  2. 专家委员会成立背景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简介

 

       为了传承和发扬科基会宗旨,更好地履行科基会的重大使命,科基会邀请一批代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水平的两院院士和专家群体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以全新的身份、大规模的团队形式、鲜明的公益方式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地方经济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科基会专家委员会目前设立了9个科技组,由近50名院士和近90名工程技术专家组成。

       科基会专家委员会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高端战略咨询,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面临的科学技术难题进行咨询,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以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为目的,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服务工作。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简介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家委员会成立背景


       2011年9月8号上午,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应邀加盟专家委员会的院士和中青年专家、有关部委的领导、科基会理事会成员、特邀嘉宾、科技公益志愿者代表等近200人出席成立大会。44名院士和71名工程技术专家接受科基会邀请组成科基会专家委员会。

       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复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黄孟复在讲话中指出:作为国家思想库和代表着国家最高智慧的两院院士及其专家群体,首次以全新的身份、以团队的形式、以鲜明的公益方式,充分运用科基金会搭建的“科技公益平台”来积极参与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壮举和大胆的探索,此举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时任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路甬祥分别给成立大会发来了贺信。【阅读全文

  1.   专家委员会组织结构
  2. 专家名单

 
主 任
 
邬贺铨 院士

副主任

 
下设9个专家组:信息与电子科技专家组、材料科技专家组、环境科技专家组、生物医药科技专家组、能源科技专家组、地质矿业科技专家组、土木建筑科技专家组、现代农业科技专家组、机械科技专家组 
 
(一)信息与电子科技专家组:专家19名,其中院士6名
组长:邬贺铨(兼)
委员:吴澄、柴天佑、郑南宁、方滨兴、范玉顺、管晓宏、王飞跃、高文、朱云龙、孟祥旭、王 宏、张化光、李 华、耿文学、蒋林涛、纪杨建、时海涛、刘海涛。
(二)材料科技专家组:专家15名,其中院士5名
组长:干 勇(兼)
委员:柯伟、赵振业、张兴栋、周 玉、韩恩厚、王俭秋、常江、高长有、陈小龙、蒋荃、齐慧滨、张伦武、艾华、汤春风。
(三)环境科技专家组:专家15名,其中院士4名
组长:郝吉明(兼)
委员:费维扬、钱易、王浩、谢绍东、王金南、王书肖、王建华、严登华、蒋云钟、陈吉宁、余刚、黄霞、陈忠明、刘阳生。
(四)生物医药科技专家组:专家7名,其中院士5名
组长:程 京(兼)
委员:侯云德、赵铠、吴以岭、高润霖、沈心亮、王军志。
(五)能源科技专家组:专家20名,其中院士5名
组长:马永生(兼)
委员:戴金星、阮可强、马永生、黄其励、郭彤楼、邹才能、 何登发、蔡勋育、赵文智、薛小刚、周大地、贺德馨、陈默子、赵 颖、李桂英、韩再生、王斯成、多吉、王秉忱。
(六)地质矿业科技专家组:专家14名,其中院士8名
组长:陈毓川(兼)
委员:周世宁、陈清如、陈毓川、康玉柱、汤中立、秦勇、吴爱祥、蔡希源、李 阳、康红普、胡乃联、张金川、胡建明。
(七)土木建筑科技专家组:专家13名,其中院士4名
组长:马国馨(兼)
委员:朱伯芳、欧进萍、崔恺、崔彤、胡越、庄惟敏、贾金生、张国新、范悦、张吉礼、白明、马良栋。
(八)现代农业科技专家组:专家13名,其中院士6名
组长:赵春江(兼)
委员:印象初、麦康森、程顺和、孙九林、南志标、梁爱萍、 沈禹颖、张天真、赵春江、康乐、侯扶江、杨星科。
(九)机械科技组专家:专家18名,其中院士5名
组长:卢秉恒
委员:王天然、郭孔辉、高金吉、谭建荣、宋天虎、王德成、 苏子孟、杨京彦、王金友、张宁、叶军、杨建辉、王建录、雷源忠、沙田、杜宝瑞